临界病例管理制度

“临界疾病”是指病情复杂,涉及到多科的疑难、急危病员和严重的复合伤患者。在门急诊处理这一类病员时,由于相关各科多考虑专科病情,因而在就诊时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等现象。这样不仅延误病情,且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坚持“首诊负责制”的原则,加强临界病员的诊疗管理,医院整体功能作用,是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方面。

一、基本规定

(一)各科室在门、急诊处理“临界”病人时,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首诊科室值班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认真体检,严格按照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完成门诊病历的记录,有困难时应急请本科上级医师到场共同处理。

(二)“临界病人”病情特别严重时,首诊科室应给予初期急救再邀请相关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场认真处理,有困难时会诊医师应立即商请本科上级医师到场提出处理意见。

(三)“临界病人”经相关专科会诊后仍无法得到妥善处置时,首诊科室应报告医务处或门诊部办公室,夜间请示医疗总值班,快速组织相关科室院内讨论。

(四)确定“临界”病员的收治科室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最危及病人生命安全的专科伤/病情确定;

2.相关专科的疾病严重程度相仿时,以进行病情观察处理时对患者最为有利的科室收治;

3.一时难以确定收治科室时,门诊部、医务处及总值班可以酌情裁决,收治科室必须无条件服从;

4.无论收治那一专科,与疾病诊治相关的科室均负有“共管”责任,每天应定时随访、巡视。

(五)凡由门急诊值班医师签急诊住院证的患者来住院时,病房值班医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医院,以免延误病情,如有特殊情况应请示科主任或医务处、医疗总值班,做好协调处理。

(六)头面部外伤患者,必须先由急诊外科医师处置,包扎止血后再根据病情请相关科室会诊,严禁不加处置直接将患者引导至其他专科就诊。

二、专科病种收治规定

(一)败血症或脓毒败血症:成人病例除特殊的专科原发灶以外原则上由普外科处理,涉及脑部、胸部、骨骼、后腹膜等部位的迁移病灶症状突出时则由专科处理,新生儿病例归新生儿科,小儿病例由儿科处理,烧伤科、妇产科病例归本科处理。

(二)脑栓塞:由风湿性心脏病引起者,合并感染性心内膜炎,心力衰竭合并症时,由心血管内科处理。在心血管内科住院期间并发脑栓塞者一般不转科,其它不明原因的脑栓塞由神经内科处理。

(三)高血压病由心血管内科处理。高血压病人在心血管内科住院期间发脑溢血且危及生命者转入神经内科处理。

(四)麻疹、水痘、流行性腮腺炎、百日咳脑病、化脓性脑膜炎、活动性结核由传染病科会诊提出处理意见。接种后带状疱疹合并脑炎,未明确病毒种类的脑炎由神经内科处理,小儿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由儿科处理。耳源性脑膜炎及脑脓肿由耳鼻喉科处理,需要开颅引流者,由神经外科协助。

(五)慢性脓胸、缩窄性心包炎由胸外科处理。急性脓胸由呼吸科处理。渗出性心包炎由心血管内科处理,儿童病例归儿科处理,需要手术时请胸外科会诊。

(六)咯血,除风湿性心脏病合并二尖瓣狭窄、血液病引起者外,余由呼吸科处理。

(七)慢性肺心病合并感染、心衰、呼衰时由呼吸科处理。

(八)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合并上消化道大出血时,有手术指征由普外科处理。溃疡病并发上消化道出血者,经内科保守治疗24小时无效或合并有其它并发症有手术指征时,由普外科处理。

(九)急腹症一时不能确诊者,可先收普外科或根据症状、体征收住倾向性较大的专科。

(十)急性肾功能衰竭需血液透析者,由肾内科协助处理,患者不转科。入院时以急性肾功能衰竭为主者,先由肾脏科处理。

(十一)多部位的复合创伤,根据创伤部位及轻重程度,由急需抢救处置的科室收治。相关科室应负责协同处理并随诊。

(十二)其它科患者住院过程中需截肢时,转骨科处理。

(十三)大面积软组织撕脱、无其它伤情,由烧伤科处理,头皮损伤由神经外科处理,颌面部损伤根据部位分别由眼科、耳鼻喉科、口腔颌面外科处理,凡软组织损伤伴有血管、肌腱、神经损伤及骨折者,由骨科处理。其它情况的软组织损伤(包括冻伤)原则上由普外科处理。

(十四)溺水、自缢、电击伤、刎颈等保守治疗者由急诊科处理,需要手术者由相应手术科室处理。电击伤以灼伤为主者,归烧伤科。食管灼伤由胸外科处理。药物、食物中毒根据病情一般收住急诊科,必要时收住重症医学科处理。

(十五)破伤风由普外科处理,新生儿破伤风由儿科处理。

(十六)爆震伤、战场伤原则上由骨科处理。若伴有颅脑、内脏损伤者,则由相关专科共同负责处理。

三、附则

(一)在执行本规定时,各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拖延甚或敷衍塞责,有意见可以保留、反映。否则当事人须承担后果责任。严禁交叉收其他科室病人。

(二)各科室应保留应急床位,以便收治急诊患者。床位紧张时,所有空闲床位均归属医务处/医疗总值班调度,任何病区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患者。

(三)有传染性的、需进行特殊隔离处置的传染病人应在紧急处置并待患者病情相对稳定、允许转诊后,转至市传染病院处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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