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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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车祸受重创但死里逃生,康复出院回家静养等待伤残鉴定,谁知十几天后,却被一块肥肉夺去性命。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浙江省衢州市民官某的身上。花甲老人遭遇车祸年过六旬的官某系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某村村民,家有一妻二子,在当地一家家庭农场里打杂,主要负责鱼塘的饲料投放、水面清理等工作。
年7月27日下午,官某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从家里出发,准备到鱼塘去干活。经过一个路口时,官某被一辆小轿车撞飞,后医院抢救。
交警经现场勘查,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由小轿车驾驶员王某负全部责任,官某无责。
官某车祸伤得很重,其入院诊断上写到:右额颞顶脑挫裂伤;右额颞顶及颞部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头部皮血肿……
医院神经外科住院28天,后转到康复医学科住院41天。出院记录上注明:患者右上肢及右手功能较前好转,可在少许帮助下平稳行走,可少量语言,无头痛头晕……
出院医嘱称: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适当患肢功能锻炼,避免跌倒损伤,多诱导发声、言语,注意头部保暖等。
这场车祸,官某是死里逃生,共花去救治费用22万余元。
车祸赔偿费用通常包括已经花去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车旅费、伤残费用等。其中,伤残费须经过伤残鉴定,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对于伤者来说十分重要。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何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二条七款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经验性的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一块肥肉夺人性命年10月4日,官某出院回家静养。在妻子倪某悉心照料下,一个礼拜后,官某的身体状况有所好转,很想吃点红烧肉。妻子告诉他,刚出院没多久,身体还很虚,再忍忍。
同年10月16日一大早,官某再次提出要吃红烧肉,且当天就要吃。妻子看他这么想吃,就到菜市场里买回来两斤多肉,为他做了红烧肉。
红烧肉端上饭桌,官某吃了几小块红烧肉后,夹了一块很大的肥肉塞进嘴里,没咬几下就往肚里吞。谁知,这块大肥肉卡在了气道口。妻子发现后,马上让他弯腰并不断地拍打其背部,但是,不管怎么努力,那块肥肉就是吐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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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官某因缺氧而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症状。妻子无奈,急医院抢救。经过抢救,官某虽然恢复了心跳,但是却陷入脑死亡状态。年10月30日,医院宣布官某死亡。
在医院抢救期间,医生对官某行气管切开插管时,发现有一块约4厘米见方的肥肉堵塞在气道口,就是这块大肥肉断送了官某的性命。
未做鉴定也须赔偿年11月23日,倪某及其两个儿子向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小轿车车主王某和两家车辆保险公司赔偿损失80余万元。
法院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浙商财产保险公司后,该被告认为,商业险的赔偿前提是要有伤残鉴定,官某生前未进行伤残鉴定,缺少赔偿依据。另外,官某车祸受伤经抢救康复出院,在家休养时因吃了大肥肉被噎而亡,这与车祸本身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年2月11日上午,法院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原告方、被告王某和被告两家保险公司按时到法院,调解中,承办法官黄甘富向原告方提出,官某生前确实没有进行过伤残鉴定,要主张伤残赔偿缺乏书面证据,死亡赔偿金过高难以获得支持。
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黄甘富向该被告提出,官某生前虽无伤残鉴定,医院出具的“全麻下急诊行开颅血肿清除+骨瓣减压术”病历记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年1月1日联合公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开颅术后”即构成十级伤残,换言之,官某已经施行了开颅术,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可以认定为十级伤残。另外,医院对官某出具的康复评定可以看出,官某是因为车祸头部受到重创而导致高级脑功能不能配合,这与其吞咽功能受到影响是有因果关系的,完全将两者割裂开来也是不科学的。
经黄甘富调解,各方当事人于当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费元(含已付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费元,由被告王某赔偿和补偿原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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